电影产业松开制度之绑,开始走向繁荣?

2015/10/10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林子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0月30日开始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该法律草案旨在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坚持放管并举,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促进作用,并加大对电影产业扶持力度,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等多种扶持措施,促进电影产业的全面发展。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作了关于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据他介绍,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影片年产量已从不足百部稳定到600余部,票房从每年不足10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近300亿元,今年前9个月票房已突破330亿元,银幕从不足2000块发展到2.9万块。电影产业2014年总体规模达到650亿元,保持着每年超过或接近30%的增长幅度,有效带动了关联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文化领域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产业之一。


蔡赴朝同时指出,由于我国电影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擅自拍摄放映电影、擅自举办电影节(展)等情况时有发生,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此外,我国电影产业尚处于成长阶段,基础还比较薄弱,有必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加大对电影产业的引导、扶持力度。


为了推动简政放权,激发电影市场活力,此次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同时取消2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一是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二是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三是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其他组织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后,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为规范产业发展和电影市场秩序,草案规定,对电影活动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需经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求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草案要求,电影院年放映境内企业、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为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电影产业发展水平,草案提出,政府应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投入力度,在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等,并要求政府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来源:人民法院报)